成都市民政局
一、法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
2.《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二、条件
1.符合省民政厅的公墓布局规划,以及本市公墓的布局规划;
2.选址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以及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3.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备注:根据《成都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2007—2020)》和《成都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2007—2020)》,成都市 2007—2020年期间不新批社会公共墓地。
三、材料
1.县级民政部门的请示。(请示中应写明拟建公墓的名称、性质、举办单位、主管单位、位置和规划面积等)
2.可行性报告,即公墓成立及发展的可行性研究情况。
3.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4.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5.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土、规划等部门的预批材料,以及合同、章程等。)
四、外部程序
1.由县级民政部门向成都市民政局报送申请材料;
2.市民政局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转报的书面决定,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3.持省民政厅批文、《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审批表》以及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文件,经省、市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报省民政厅,申请办理《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证书》。
4.持省民政厅批文和《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证书》按规定办理事业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五、时限
20个工作日,工作日时间:9: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