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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墓葬制度(墓地传统文化中的等级制度)

作者:凌风之城

本文转自百家号凌风之城《西周墓葬制度》

西周的墓葬制度是商代的延续,继续实行按血缘关系为标准的聚族而葬制度。依《周礼·注疏》的记载,这时期的族葬墓地已明确划分为“公墓”和“邦墓”两种。

配图来自网络

公墓是王室及国君等贵族的墓地,由家人掌管,提前制订墓地规划,规定墓地范围,并画成图样;再按照宗法等级关系排定慕位,这便是《周礼·春官宗伯》记载的:“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凡死于兵者,不人兆域。凡有功者,居前。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邦墓是国民的墓地,归墓大夫掌管,也按宗法关系排定墓次。《周礼·春官宗伯》曰:“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正其位,掌其度数,使皆有私地域。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汉朝郑玄解释说:“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西周统治者使国民实行族葬,继续保持亲族关系,表面上是让他们“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用来加强同宗人的团结;实际上这种方法应该是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反映,它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统治者的统治。

而贵族内部实行的“公墓”制,更是明确地套用了宗法等级关系,例如东汉郑玄注释《周礼·注疏》记载的“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便是“公墓”制中最根本的原则。很明显,统治者对死者墓葬位次的规定,正是为了巩固加强活着的各级贵族之间的相互位置。西周时期,周族内部早就出现了阶级的分化,尤其是在卫、燕、虢等姬姓国的贵族墓地中小型墓主人同大、中型墓的墓主人不属于同一阶层,而“公墓”制就用嫡庶、长幼和亲疏等氏族宗法关系掩盖了这种阶级关系。所以这种“公墓”制是为贵族的根本利益服务的。

分析,西周时期的确存在着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规范化的葬制如陕西宝鸡斗鸡台及长安沣西张家坡、虢等墓地就是“公墓”的性质。

在陕西宝鸡斗鸡台墓地有一处36座西周墓组成的家族墓地,就其排列情况看,墓地能分为2~6墓不等的各组。据考古工作者判断,各组之间大概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血缘关系,可能是同一大家族内的不同的家庭。长安津西张家坡发现的48座西周墓,也能分为3组,各组之间好像各自组成一单元,可也很难截然分开。河南浚县辛村有一处面积约为15万平方米的西周到东周初的卫国墓地,此地发现有大型墓8座、中型和小型墓29座、小型墓28座以及2座车马坑和12座马坑。根据文献记载来看,应该是“公墓”。

又如北京房山琉璃河黄土坡燕国贵族墓中已经发掘的41座墓,能分为6个组群,是属于同一族内的不同家族。有的组群中有一个相对大的墓,也许是族长或家长之墓。河南三门峡市上村岭虢国墓地发现的234座墓,都呈南北向布置,几乎没有互相叠压的遗迹,显然经过一定规划。此墓地分成南北、中3组,每组中均有大、中、小墓差别。很明显,上述燕国贵族墓地和虢国墓地中出现的以大墓为主体,中、小型墓常常处于陪衬位置的排列迹象,表明它们均是“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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