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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胜芝:构建新时代殡葬文明,完善殡葬社会保障体系

高质量的殡葬社会保障体系应坚持“以人为本”和“底线公平”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维度:制度设置公平统一,保障体系结构完备,覆盖范围应保尽保,权责匹配合理清晰。

文 | 张胜芝

(作者单位为上海开放大学民政学院)

死亡是每个人必然面对的人生环节,与其紧密相关的殡葬服务是民生建设的抓手之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死亡人口约1000万。随着老龄化不断加剧,殡葬用地日益短缺,殡葬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公共问题。

时代发展对殡葬服务提出了新要求,构建新时代殡葬文明,完善殡葬社会保障体系,为民众提供理性、稳定、可靠的殡葬安全预期。

殡葬服务无疑是一项具有公益属性的民生服务。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殡葬服务应以使逝者有尊严地获得安葬,同时使生者精神得到充分慰藉,且不给其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为原则,即满足群众逝有所安的目标。因此,殡葬服务不仅要解决基本殡葬需求,而且要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凸显其公益性质,实现底线公平。

一、殡葬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的方面

(一)基本殡葬服务的覆盖范围

民政部2009年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定位为基本殡葬服务。基本殡葬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这固然是殡葬服务制度的公共性与公益性之体现,但同时,基本殡葬服务仅限于上述四项,反映其范围之狭窄。

殡葬的根本是殡葬活动中生者与逝者的互动方式。生者重视亲人的身后事,挑大墓地,选好“风水”,希望厚葬亲人。“入土为安”和福泽后代的传统观念给薄葬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表现在行动上即抵制甚至拒绝薄葬。基本殡葬服务并未触及生者与逝者的这一互动关系,因此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殡葬服务公益性的进一步提升,意味着民众所能享受到的公益性殡葬服务还十分有限。此外,惠民殡葬政策偏于救助,覆盖对象主要囿于城乡“三无”“五保”等贫困群体,对其他弱势群体如失能老人、残疾人等关注不足。

(二)殡葬制度的适切标准

梳理政策脉络可发现,公益性愈发成为我国殡葬改革的目标追求。《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提出,必须坚持殡葬事业的公益属性;《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应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明确了基本殡葬服务的内容,包括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及生态安葬等,力图从法律保障角度使得社会实现“逝有所安”;《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提出,发展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完善惠民殡葬政策的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推动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主要内容,指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从减免重点救助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起步,逐步扩展到向辖区所有居民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顶层设计上,2016年3月17日,全国“两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首次将“基本殡葬服务”纳入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可见,无论顶层规划还是具体的制度推进,殡葬服务公益性的大方向已得到普遍认可。

二、建设高质量殡葬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

殡葬关乎民生,关乎每一个社会“人”的切身福祉。因此,高质量的殡葬社会保障体系应坚持“以人为本”和“底线公平”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维度:制度设置公平统一,保障体系结构完备,覆盖范围应保尽保,权责匹配合理清晰。

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应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民生思想指导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精准定位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殡葬服务项目,全面优化现行制度安排,加快制度走向成熟定型。

(一)尊重国情

殡葬社会保障体系要取得社会共识,必然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殡葬观念一般不易改变,这是一个基本共识。传统殡葬习俗一直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根植于社会成员的惯习之中,但传统和现代在文化上是一脉相承的,二者并不是建立在文化对立语境上的,应在延续文化传承性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新时代的殡葬服务。殡葬服务相关制度的规定应该对健康文明殡葬文化的形成提供一定牵引力。

(二)依法实施

殡葬社会保障关乎人权,必须通过立法赋权明责,确保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殡葬服务需要健全的殡葬法律法规体系。从国家层面看,应以传统殡葬文化为基,开展殡葬立法研究工作,为殡葬服务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从地区层面看,应针对城乡发展具体情况进行大胆尝试,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地方殡葬法规体系。

(三)责任共担

殡葬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有强大的物质支撑,单方负责将难以为继,从而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担责任,这是行稳致远的保证。作为一种公益性服务,政府无疑在这一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通过增加公共投入,从供给和消费两个方面对殡葬服务提供财政补贴,降低国民殡葬服务费用负担。此外可培育慈善组织,充分吸收企业、社会捐赠资金,为增强殡葬服务的公益性提供支撑。

(四)互助共济

只有确定的集体力量才能化解个体的不确定风险,这是殡葬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殡葬服务的对象为逝者,而购买者为生者,接受服务者与购买者分离是殡葬服务的一个典型特点。无论是殡葬部门管理者、一线服务者或殡葬家属,主体间都需要直接或间接地进行交流互动,实现信息对称与信息渠道通畅,所以应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作用,动员社会成员积极参与。

(五)公平普惠

这是殡葬社会保障的目标所向,如果偏离这一目标,不仅难以解决殡葬需求,而且可能产生新的矛盾。应在进一步完善现有殡葬惠民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相协调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升标准,逐步将服务对象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所有的困难人群乃至城乡所有居民,真正满足民众的需求,建立多层次的殡葬保障体系。

从古至今,死亡是永恒的课题。如何安葬逝者与规定生者的行为,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殡葬观念固然很难改变,但并非一成不变。如今风险与挑战并存的时代已对殡葬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是积极应对还是被动等待?答案很明显。只有未雨绸缪,从解决现存问题和应对新挑战出发,主动改革现有的制度,完善现有的服务内容,选择恰当的形式载体,才能适应并融入未来。

院山公墓转自殡葬文化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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